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124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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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