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12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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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1256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認上訴人前往某婦家,先強取銀元,繼又實施強姦,本為強盜與強姦之結合犯,縱上訴人僅對強姦部分提起上訴,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之規定,則第一審諭知強盜無罪部分,即應併予審判,方為合法,乃原審以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強盜部分無罪後,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為不能加以審判,其見解顯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