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1 年台上字第 1291 號日期 51 年 07 月 11 日判例要旨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