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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292 號

日期 47 年 10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管轄,或第三百十三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準此而論,如不得自訴之罪較得自訴之罪為輕或輕重相等時,自得提起自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上字第 129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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