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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年台上字第 129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6 年 11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99 頁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事實不僅指犯罪之行為而言,即犯罪之時、日、處所、動機、目的、手段、結果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項,亦應依法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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