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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13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3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19 頁

上訴人雖係實習醫生,但既在醫院從事治療之業務,因怠於醫術上之注意,以致病人死亡,顯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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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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