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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1329 號

日期 29 年 04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應適用裁判前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時,固以整個適用舊法為原則,但刑之易科事關執行,罰金易科監禁既為現行法所不採,即應依刑法易服勞役始為適當,原判決乃更為易科監禁之諭知,在現行獄制已無依法執行之餘地,自應撤銷改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1329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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