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抗字第 13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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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抗字第 134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被告具保後,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依法固應沒入其保證金,但法院為此項沒入之裁定,以案件屬於審判中為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若審判終結後,除被告經傳喚執行而不到者,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為沒入之處分外,並無由法院裁定沒入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