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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134 號

日期 43 年 03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條所定沒收,為對於同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係採必須沒收主義,更不以其已經扣押為必要,原審既認上訴人犯罪成立,衹以上訴人持有之偽幣未經扣押,亦不復存在,為無從沒收之根據,並未就其不復存在之事實,予以具體說明,難謂於法無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台上字第 13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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