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134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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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1345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公務員犯罪之加重規定,係以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由於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者為限,並非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一經犯罪,即在當然加重之列,上訴人雖經縣政府委充督徵員,但其所犯傷害罪,並無假借督徵員之權力或機會方法情事,自無適用該條加重其刑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