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37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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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379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和誘某甲時,給其穿用之小褂、圍巾、女帽、小棉襖、女鞋等物,於犯罪究無直接關係,一二兩審均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沒收,其見解尤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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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和誘某甲時,給其穿用之小褂、圍巾、女帽、小棉襖、女鞋等物,於犯罪究無直接關係,一二兩審均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沒收,其見解尤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