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非字第 13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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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139 號
判例要旨
非常上訴之提起,以發見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為限,徵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至為明顯,所謂審判違背法令,係指其審判程序或其判決之援用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者而言,至終審法院之判決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如無不當,僅係前後判決所持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誠以終審法院判決關於法律上之解釋,有時因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應社會情勢起見,不能一成不變,若以後之所是即指前之為非,不僅確定判決有隨時搖動之虞,且因強使齊一之結果,反足以阻遏運用法律之精神,故就統一法令解釋之效果而言,自不能因後判決之見解不同,而使前之判決效力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