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上訴人為農會總幹事,處分其持有農民寄存之稻穀,應否負該條項之罪,應以寄託稻穀時,有無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農會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