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上訴人為農會總幹事,處分其持有農民寄存之稻穀,應否負該條項之罪,應以寄託稻穀時,有無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農會為斷。
47 年台上字第 139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7 年 1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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