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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140 號

日期 43 年 03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連續關係,亦即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原審既認檢察官對上訴人提起公訴之侵占工人工資部分,不成立犯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後,乃復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侵占本金部分,另行諭知罪刑,是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顯屬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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