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140 號
判例要旨
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連續關係,亦即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原審既認檢察官對上訴人提起公訴之侵占工人工資部分,不成立犯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後,乃復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侵占本金部分,另行諭知罪刑,是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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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連續關係,亦即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可言,原審既認檢察官對上訴人提起公訴之侵占工人工資部分,不成立犯罪,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後,乃復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侵占本金部分,另行諭知罪刑,是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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