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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抗字第 14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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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抗字第 142 號

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在押於看守所之被告,得經由看守所長提出上訴書狀,並非不能上訴,即令目不識丁,不能自作書狀,亦可由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其不依此項程序,致遲誤上訴期限,即係由於自己之怠忽,不能謂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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