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42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427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查船隻並非專供販運私鹽之用,原判決於沒收私鹽之外,並將船隻沒收,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