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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143 號

日期 41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有使其發生畏懼心者為要件。被害人惑於被告所云,見其宅有三種不同色彩靈魂,斷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謊言,信以為真交付財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不過僅基於被告之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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