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143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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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1432 號
判例要旨
刑法上減輕其刑,如所犯本條有兩種以上主刑時,應就法定之各主刑,按所減之標準,併予核減,再於減得之法定主刑範圍內,量予處刑,並非於法定各種主刑內任擇一種,或就擬處之刑,予以減輕,而置其他主刑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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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減輕其刑,如所犯本條有兩種以上主刑時,應就法定之各主刑,按所減之標準,併予核減,再於減得之法定主刑範圍內,量予處刑,並非於法定各種主刑內任擇一種,或就擬處之刑,予以減輕,而置其他主刑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