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上字第 1432 號
判例要旨
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之構成,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其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人個人之權義,在所不問,上訴人所經理之某商號,原係自訴人與各股東集資開設,其商號與各股東均有權義關係,乃上訴人未得各股東同意,擅於原招牌添加和記字樣,致與該商號成立時之名稱不符,顯足以生損害於各股東。自不能以此項加記行為,並非證明上訴人個人之權利義務,而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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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之構成,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其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人個人之權義,在所不問,上訴人所經理之某商號,原係自訴人與各股東集資開設,其商號與各股東均有權義關係,乃上訴人未得各股東同意,擅於原招牌添加和記字樣,致與該商號成立時之名稱不符,顯足以生損害於各股東。自不能以此項加記行為,並非證明上訴人個人之權利義務,而主張無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