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非字第 14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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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非字第 144 號
判例要旨
牽連犯之一部為親告罪,而該部分因撤回告訴,欠缺訴追條件者,則僅就其餘部分為實體上之裁判為已足,毋庸更就其親告罪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此乃牽連犯公訴單一之當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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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之一部為親告罪,而該部分因撤回告訴,欠缺訴追條件者,則僅就其餘部分為實體上之裁判為已足,毋庸更就其親告罪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此乃牽連犯公訴單一之當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