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非字第 145 號
判例要旨
被告共同以詐術,向質權人將質物 (汽車) 騙回另售他人且經過戶,致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而不能請求返還,質權歸於消滅,使取回之原質物價值增高,即屬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應共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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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共同以詐術,向質權人將質物 (汽車) 騙回另售他人且經過戶,致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而不能請求返還,質權歸於消滅,使取回之原質物價值增高,即屬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應共同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