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是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而其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無論犯罪之情節若何,法律上必予減輕,審判官並無裁量之餘地,與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設未滿十八歲人得減輕其刑之規定,顯有不同。
29 年上字第 148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9 年 05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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