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抗字第 14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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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抗字第 149 號
判例要旨
受刑人之配偶為受刑人利益起見,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固得提起再審,然必以科刑之判決業已確定為先決之要件,蓋案未確定,就令認定犯罪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確有錯誤,猶得依普通上訴程序,予以救濟,自無提起再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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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之配偶為受刑人利益起見,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固得提起再審,然必以科刑之判決業已確定為先決之要件,蓋案未確定,就令認定犯罪事實及其所憑之證據確有錯誤,猶得依普通上訴程序,予以救濟,自無提起再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