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1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2 年上字第 15 號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得謂之聚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