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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非字第 15 號

日期 27 年 05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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