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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抗字第 152 號

日期 52 年 1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 (舊) 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故第二審法院之管轄區域有變更時,對於第二審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應由繼受該審級之法院管轄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抗字第 15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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