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上字第 15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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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1540 號
判例要旨
擄人勒贖罪,必須被擄人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之下,始為既遂,本件被擄人正在掙扎尚未架走,其擄人行為不能謂已完成,自應僅負擄人勒贖未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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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必須被擄人已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加害人實力支配之下,始為既遂,本件被擄人正在掙扎尚未架走,其擄人行為不能謂已完成,自應僅負擄人勒贖未遂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