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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1548 號

日期 64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結婚公開之儀式,無論依舊俗新式,均應為一般不特定之人所得共見,至於證人雖不必載明於婚書,但須以在場親見,並願負證明責任之人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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