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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抗字第 15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10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60 頁

得以言詞撤回上訴者,僅限於審判期日,否則即應以書狀為之,抗告人於第二審法院受命推事調查時,述稱附帶民訴部分民不上訴,既非在審判期日所為之陳述,依法不發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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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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