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依原判決之認定,以上訴人及王某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僅王某為發票人部分係屬偽造,上訴人之簽名既為真正,其為發票人部分則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原判決併予宣告沒收,自非適法。
84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3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2 期 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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