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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1554 號

日期 32 年 07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耕作地之出租人,依法固應將耕作地交與承租人使用收益,但其交地之行為,並非為承租人處理事務,則其不能交付,不問其原因如何,均與刑法上之背信罪無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155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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