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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554 號

日期 52 年 08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其法定本刑已伸長至四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上段所列之案件,自不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155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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