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非字第 1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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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非字第 156 號
判例要旨
被告某甲委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其犯罪行為雖起於刑法施行以前,但在刑法施行以後仍連續犯同一之罪,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以一罪論,其刑法施行之前犯行屬於連續犯之一部,最終之犯行既在刑法施行以後,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漏揭第一項) 處斷,不予比較舊刑律之輕重,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