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571 號
判例要旨
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必須與認定事實相適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理由欄僅就上訴人僱工砍伐樹木及發放工資之證據加以記載,並未說明其如何認定上訴人僱工盜伐森林所憑之證據,自屬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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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必須與認定事實相適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理由欄僅就上訴人僱工砍伐樹木及發放工資之證據加以記載,並未說明其如何認定上訴人僱工盜伐森林所憑之證據,自屬理由不備。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