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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571 號

日期 45 年 12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採為判決資料之證據,必須與認定事實相適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僱使他人竊取森林主產物,而理由欄僅就上訴人僱工砍伐樹木及發放工資之證據加以記載,並未說明其如何認定上訴人僱工盜伐森林所憑之證據,自屬理由不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5 年台上字第 1571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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