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1594 號
判例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又利用機會圖利,亦必須行為人對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方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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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必須行為人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又利用機會圖利,亦必須行為人對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方屬相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