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附字第 16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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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附字第 160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關於訴之追加之限制,於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礙,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著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載應行準用之列,要屬民事訴訟程序上之當然法理,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自非不可予以援用。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將其左臂毆至折骨,初在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賠償藥費三十元,嗣經本院發回更審,擴張其損失數額為三百元,究竟該上訴人實際上所受之損失是否有此數額,雖係另一問題,而其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必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