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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上字第 1616 號

日期 30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教唆犯以被教唆者原無犯罪意思,由教唆者之教唆始起意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本質。若他人原有犯意,僅由教唆人之行為而促成,或助成他人犯罪之實行者,則應分別情形以共同正犯或從犯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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