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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16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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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1619 號

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檢察官對於誣告案件,苟經偵查明白,當然即可起訴,並非必須被誣告人經處分不起訴後始得將誣告人起訴。

(二) 犯罪是否成立與民事案件有關者,刑事法院對於民事法律關係本可自行斷定,並無待於民事判決確定之必要,即使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經刑事法院審理結果,認民事裁判為不當者,亦可不受民事法院裁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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