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年上字第 16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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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上字第 1651 號
判例要旨
寄遞郵件,原應由寄件人自行購貼郵票。某甲郵寄包裹,將郵費交與上訴人,託其購貼郵票,自屬私人間委託行為。上訴人雖係郵務人員,但其持有此項郵費,並非基於公務上之關係,其受託後不為購貼郵票,意圖不法所有侵占入己,祇應構成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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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遞郵件,原應由寄件人自行購貼郵票。某甲郵寄包裹,將郵費交與上訴人,託其購貼郵票,自屬私人間委託行為。上訴人雖係郵務人員,但其持有此項郵費,並非基於公務上之關係,其受託後不為購貼郵票,意圖不法所有侵占入己,祇應構成普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