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66 號
判例要旨
攜帶兇器犯竊盜罪,而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已具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有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適用,原判決引用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論科,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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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兇器犯竊盜罪,而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係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已具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自有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適用,原判決引用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論科,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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