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168 號
判例要旨
被告親友為被告有利益之證言,其證明力如何,固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須受論理法則之支配,原判決對於甲、乙、丙等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其與上訴人等非親即友,即謂其係出於勾串,其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顯不合論理上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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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親友為被告有利益之證言,其證明力如何,固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須受論理法則之支配,原判決對於甲、乙、丙等之證言,不說明其有何瑕疵,徒以其與上訴人等非親即友,即謂其係出於勾串,其自由判斷之職權運用顯不合論理上之法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