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
- 1.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 2.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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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規範自由心證主義,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違法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一律排除。
Q · 法官可以憑感覺判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法官對證據證明力雖享有自由判斷權,但受兩道明文限制:第一道是經驗法則(正常人生活經驗認定不可能的事不能採信)、第二道是論理法則(推論不能前後矛盾)。第二項更直接:違法取得的證據或未經交互詰問等合法調查程序的證據,法官心中再確信也不能拿來定罪。
白話解讀
法官判案不是按計算機。沒有一個公式告訴他:DNA 值 80 分、目擊證人值 60 分、被告態度差扣 10 分,加總超過及格線就有罪。155 條給了法官一種看似巨大的權力:證據值多少,他自己判斷。但這個權力有兩道鐵欄杆。第一道叫經驗法則:正常人的生活經驗告訴你不可能的事,法官不能說他相信。深夜無燈的巷子裡,證人說他在五十公尺外清楚看見被告的臉,經驗法則會質疑這段證詞。第二道叫論理法則:邏輯推論必須前後一致,不能 A 證據推出結論甲,B 證據推出結論乙,甲乙互相矛盾卻同時採信。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沒有證據能力的東西,或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的東西,根本不准拿來用。違法取得的錄音、沒讓你交互詰問的證人筆錄,法官就算內心深信不疑,也不能拿它定你的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建立自由心證主義,賦予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自由判斷權,但同時設置兩道實質審查欄杆(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兩道程序排除規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構成台灣刑事證據評價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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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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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是什麼?▾
法官對證據證明力有自由判斷權,但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兩道限制,且違法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一律排除...
Q2法官真的可以憑感覺判案嗎?▾
不行。判決書必須交代為什麼相信這個證據、不相信那個證據,每一步都要經得起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檢驗...
Q3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差在哪?▾
經驗法則是「正常人生活經驗」(深夜五十公尺看不清人臉)、論理法則是「邏輯一致性」(不能同時採信矛盾的證詞)...
Q4什麼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違法取得(偷錄音、違法搜索)、傳聞證據未經例外處理、未經交互詰問的證人筆錄等,依刑訴 158-4 權衡決定...
Q5偷錄音的錄音帶法官會採信嗎?▾
依刑訴 158-4 權衡法則,要看違法情節嚴重程度與排除證據對真實發現的影響,公務員違法取證原則排除...
Q6法官不採信我的證據怎麼辦?▾
翻判決書看不採信的理由,若理由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訴時具體指出該段推論的邏輯破綻...
Q7違法取得的證據真的不能用嗎?▾
原則上不能(刑訴 155 第二項),但有 158-4 權衡空間,律師攻防戰場就在這裡...
Q8自由心證 vs 法定證據主義差在哪?▾
法定證據主義(中世紀歐洲)要求兩證人才能定罪;自由心證讓法官判斷但加上經驗、論理法則檢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155 | civil_222 | implication |
|---|---|---|---|
| 證明標準 | 超越合理懷疑(內心確信) | 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 | 同事實刑事可能無罪、民事可能敗訴 |
| 證據排除範圍 | 違法 + 未經合法調查嚴格排除 | 違法證據排除範圍較寬鬆 | 刑事被告對證據能力攻防空間更大 |
| 心證形成限制 | 經驗 + 論理法則明文限制(92 年修法) | 亦受兩法則限制但實務寬鬆 | 刑事上訴攻擊心證空間較民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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