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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據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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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一、應嚴格證明之事項 1. 犯罪事實。 2.刑罰加重、減輕、免除之原因事實。 3.確定刑罰範圍之基礎事實。 4.客觀處罰條件事實。 5.間接事實。 6.依特別經驗法則所知之事實。 二、得自由證明之事項 1.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 2.地方性規章、地方習慣或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其存在事實。 3.程序事實。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證據之「2️⃣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自由心證 155 2、154 2、155 1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尤其認定事實)及「論理法則」(尤其適用法律)。 證明力是高低 II 無「1️⃣證據能力」(例如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證據能力是有無 * 155 2嚴格證明(實體事項有罪無罪,不包含程序事項例如強制處分) =合法證據調查(公開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 )+ 有證據能力 證據方法=人證、物證、書證、鑑定、勘驗
zhon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證據能力=未被排除(消極面)+嚴格證明(積極面) 嚴格證明=證據方法+證據調查 證據方法=人證、物證、書證 證據調查=公開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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