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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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官-負責審判
檢察官-負責調查被告犯罪證據
法官與檢察官 都是同一個人的話 對於被告不公平
我國採審撿分立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曉諭自白得減免其刑之規定,乃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對犯罪嫌疑人承諾法律未規定之利益,使信以為真,影響其意思自由,自不違首揭規定。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被告自白應出於任意性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98 + §156 I : 自白證據排除
u88480
2 years ago
III161-3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因果關係,🥣94台上2997)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1️⃣不正之方法」(自由意思,避免屈打成招)&「2️⃣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證據能力
自白任意性+符合真實
🔵楊雲驊師:
被告自白可能是「關鍵」,應嚴謹解釋「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例如警員大聲斥責、離開時摔門,不能逕認為是強暴(被告不是豆腐做的)
警員說看法官怎麼重判你,不能逕認為是脅迫(可能是必要的偵訊技巧)
警員說乖乖配合我們會幫你,不能逕認為是利誘(可能是必要的偵訊技巧、被告也可以不乖)
警員對經「逮捕」的被告說證據我們都有了,不能逕認為是詐欺(可能是必要的偵訊技巧、且逮捕而來可能已有相當證據)
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自白無須經對質詰問,但須有📌補強證據
🥣實務74台覆10: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
超法規補強法則?
對立性證人(例如被害人)
目的性證人(例如得減免刑責優惠者)
脆弱性證人(例如幼童)
特殊性證人(例如秘密證人)
虛偽陳述危險性較大,除須有具結、交互詰問之預防方法,仍須「有補強證據」增加其陳述之可信度
*
共同被告或共犯自白
🥣傳統實務:等同被告之自白
🥣釋字582:本質上屬證人(159)
雖列為證人,但仍不影響共同被告之身份,故有156-2適用
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If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vs 161-3
IV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不自證己罪原則
🥣釋字384、392
jessie74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任意性+真實性
rroupp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證據使用之禁止
miznolai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第一項~不正訊問之被告自白,因缺乏“任意性”應無證據能力,且此規定應可類推適用至不正訊問「證人」之供述。
kong504g2001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56 I : 自白任意性+符合真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