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1689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所謂製造軍用槍,固包含製造槍之零件 (包括初製與改造) ,已達於即可組合而成為槍,具有軍用槍之效用者而言,若僅製造槍之部分零件,而以該些零件尚未能組合而成為具有軍用槍效用之槍者,則其製造軍用槍之行為,尚在未遂階段,難以首開法條之罪名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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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所謂製造軍用槍,固包含製造槍之零件 (包括初製與改造) ,已達於即可組合而成為槍,具有軍用槍之效用者而言,若僅製造槍之部分零件,而以該些零件尚未能組合而成為具有軍用槍效用之槍者,則其製造軍用槍之行為,尚在未遂階段,難以首開法條之罪名論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