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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1689 號

日期 73 年 03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所謂製造軍用槍,固包含製造槍之零件 (包括初製與改造) ,已達於即可組合而成為槍,具有軍用槍之效用者而言,若僅製造槍之部分零件,而以該些零件尚未能組合而成為具有軍用槍效用之槍者,則其製造軍用槍之行為,尚在未遂階段,難以首開法條之罪名論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3 年台上字第 1689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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