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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

日期 54 年 06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五九號解釋之重傷,依其解釋全文及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規定,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者而言,如傷害雖重大,而未達於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仍難以重傷既遂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4 年台上字第 169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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