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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1701 號
判例要旨
檢察官就牽連犯之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其效力固及於全部,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一經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無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並不發生牽連,自無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關係之可言,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法院即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