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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日期 73 年 03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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