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1722 號
判例要旨
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在客觀上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侵害行為為必要,若犯人並未實施此項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而抵抗,任其取物以去者,尚不能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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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之強暴、脅迫,以在客觀上對於人之身體及自由確有侵害行為為必要,若犯人並未實施此項行為,僅因他人主觀上之畏懼,不敢出而抵抗,任其取物以去者,尚不能謂與強盜罪之要件相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