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17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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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上字第 1724 號
判例要旨
商號經理人長支號款,苟非曾得號東明示之允許,或該地方有默許經理人於相當範圍內長支之習慣,或依其他情事,足認號東有默示之允許者,即係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自應論以業務上侵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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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經理人長支號款,苟非曾得號東明示之允許,或該地方有默許經理人於相當範圍內長支之習慣,或依其他情事,足認號東有默示之允許者,即係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自應論以業務上侵占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