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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非字第 17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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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非字第 173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本件據原判認定事實,被告於強取白米時,既有砍傷事主行為,顯已達於強暴程度,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搶奪罪論科,殊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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